申请人:万盖祺酒店国际公司
温德姆酒店及渡假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200588号“WINGATE BY WYNDH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6869098号“WYNDHAM HOTELS AND RESORTS及图”商标、第10602131号“MICROTEL INN&SUITES BY WYNDHAM及图”商标、第18200816号“WINGAT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均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