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清纺精密机器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40950号“Eco BLADE TUR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690503号“与地球环境共存 Eco及图”商标、第8473780号“東芝 TOSHIBA eco style”商标、第11150400号“co及图”商标、第11885405号“美的 ECO及图”商标、第19561444号“ECOHEALTH”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诸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中“BLADE”有“螺旋桨桨片”之意,“TURBO”有“涡轮(发动机)”之意,故“Eco”为其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Eco”,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用风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个人用电风扇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