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00228号“云柔新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与第18049926号“云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云柔新生”百度搜索结果。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云柔新生”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云柔”,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