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17734号“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及图 20417734

阅读:93405 2017-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F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17734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618961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

  申请人:KF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17734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618961号“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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