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筑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033426号“筑宝德力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447897号“UBI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