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宁黔脊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3307号“黔脊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813295号“南山河及图”商标、第14341056号“自然瑞品 ZIRANRUIPIN及图”商标、第1718068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