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格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96535号“AF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43583号“AF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04186号“艾芙乐 A•F•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第4311650号“艾肤来 AF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在有效期内,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请求仅准予申请商标在“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并未主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其余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在美容面膜、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