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悦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69718号“悦世荟TOPENJOY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质量等级等产生误认,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信息、广告宣传、店面照片及菜单等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悦世荟”、英文“TOP ENJOY CLUB”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应不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