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星河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92914号“财务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与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取得了较强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36、38、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财务官”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第38类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第42类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36、38、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