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德尔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6032号“GREEN GOLF X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29356号“特力屋 绿緻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13848号“GREEN TO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以上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