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789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189090号“米健•健米 MIJIANAPP•JIANMI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89749号“米键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75150号“米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283783号“米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34186号“行健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330380号“XING 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