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优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9907号“优尚小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小蜜”,但二字的含义很多,可以是“小秘书”也可以是“小蜜蜂”,其整体含义,品牌创意却是积极的正向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优尚小蜜”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中的“小蜜”作为一种流行语,有“情妇”之意,将它作为商标使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