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830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 20618307

阅读:57975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830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91号“健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

  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830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91号“健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10148号“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84080号“米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57194号“行之健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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