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8307号“上海行健职业学院SHANGHAIXINGJIAN COLLE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7891号“健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10148号“健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84080号“米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57194号“行之健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