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0304号“精诚徽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811072号“精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2916号“精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4888号“精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871076号“精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局核准于2017年10月13日转让至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847551号“精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美容院、理发店”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第1551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所有人同为深圳市大富配天投资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四在第44类“美容院、理发店”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维持注册的其余服务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