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50172号“通威太阳能 TW 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78630号“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0130号“SOLAR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38058号“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57842号“LK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280642号“SO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32364号“TBSOL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