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合拍环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9831号“共媒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27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宣传报道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共媒体”整体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