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105364号《关于第16536904号“WiFi万能钥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86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止,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3353号“万能钥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8914号“MASTER 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16465号“WIF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名义与申请人名义相同,故二者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