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雄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78202号“百年茶人AGED TEA GU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87667号“百岁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9724号“百年茶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38180号“百年茶源BAI NIAN CHA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百年茶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百岁茶人”、引证商标二文字“百年茶业”、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百年茶源”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