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神六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9134号“生态粮仓SLST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与指定商品上,并没有超出固有程度的表述,并不带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也不会造成误认。另外,其他含有“生态”二字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当今也用来描述产品的品质特点,作为商标使用在谷类制品、面条、米粉、蜂胶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