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豪来邦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4504号“欧利威OUL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3773号“欧力威”商标、第10609493号“欧力威OULI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三中,恳请待该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撤三决定在“阀(机器零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欧利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管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龙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依据引证商标一决定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