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72254号“奕欧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奕欧来 20372254

阅读:90565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唯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2254号“奕欧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商…

  申请人:唯泰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2254号“奕欧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引证的第16269706号“奕欧来YiOuL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24371号准予注册决定书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奕欧来”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奕欧来”文字构成相同,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及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72254号“奕欧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奕欧来 203722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3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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