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4330号“AllGr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Grow 20034330

阅读:40636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万物并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4330号“AllG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含义。申请商标“AllGrow”无论直译还是意译,都未与指定商品的质量和外观形态产生任何联系,故申请商标未…

  申请人:北京万物并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4330号“AllG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含义。申请商标“AllGrow”无论直译还是意译,都未与指定商品的质量和外观形态产生任何联系,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另,申请人在其他多个类别上申请的“AllGrow”商标均已初步审定并公告,同时,也有多件与申请商标相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创意来源、申请人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的“AllGrow”系列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的资料。

  我委认为,“AllGrow”可以翻译为“全部生长、完全生长”,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1类小麦、植物种子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长状态或品质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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