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龙日日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5599号“DayDay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5868号“DAYA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第19099347号“日日煮 daydayc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释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字母组合“DayDayCook”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部分“daydaycook”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且二者含义相同,同时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