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泰迪之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57937号“泰迪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0798号“泰迪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16410413号“泰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