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龙日日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5626号“日日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07741号“日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00620号“日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第18728266号“日日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效力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释义及检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日日煮”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日日煮”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中文“日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