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龙日日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5625号“日日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即将向商标局提起针对第18728359号“日日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日日煮”与引证商标中文“日日煮”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燕麦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