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43060号“艾罗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罗伯特 20043060

阅读:101213 2017-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罗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3060号“艾罗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艾罗伯特”“TROBOT”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且申请人与“艾罗伯特”“TROBOT”商标之间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为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晓。商标局引证的第1809929…

  申请人:艾罗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3060号“艾罗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艾罗伯特”“TROBOT”商标的真正所有人,且申请人与“艾罗伯特”“TROBOT”商标之间已经建立了对应关系,为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晓。商标局引证的第18099290号“艾罗伯特 WI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不具有合法注册的基础。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艾罗伯特”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艾罗伯特”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滤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和商号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43060号“艾罗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罗伯特 200430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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