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思凯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38374号“布兰卡 BULAN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076397号“布兰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委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