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蛋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3310号“蛋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DANDAN CCI CAPITAL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第17442488号“蛋蛋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146711号“蛋蛋居Dandan 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蛋蛋”,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蛋蛋”及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蛋蛋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