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猎犬规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692469号“BLOODHOUND SS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01042号“BLOODH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经过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的同意书,其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委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尚存在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