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里里外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7490号“620君淑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构成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已大量使用,且与本案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620君淑节”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商标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