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7461号“石更传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石更传奇 20627461

阅读:77473 2017-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7461号“石更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586293号“石头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7461号“石更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586293号“石头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同名网络搞笑漫画,经过长期的在线推广和发行,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此外,在先已有众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注册成功,遵循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41类已共存的申请商标形式的商标信息打印件、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石更传奇”与引证商标“石头传奇”均由四个汉字构成,仅一个汉字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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