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爱恩爱音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2852号“a&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引证的第5065553号“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椭圆形中的“a&a”与引证商标“A&A”仅字母大、小写不同,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