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萌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407527号“SPR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71022号“萌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33191号“SPROUT IN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19607号“斯布特芽田 SPROUTS FAMILY Y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82966号“SUPER SPRO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已经与引证商标四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PROUT”的中文含义为“萌芽”,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熟水果、熟蔬菜、米浆(牛奶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冷冻水果、小黄瓜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酱、干蔬菜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干制水果制品、蔬菜片、牛奶和牛奶制品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