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9393号“H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243201号“HL1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49023号“D6 软装设计机构 D6 SOFT FUINISHING DESIGN AGEN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8752180号“H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形、含义和外观构成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依据隔离比对原则,消费者极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建设项目的开发;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建筑木材质量评估;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识别部分、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