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金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00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19470号“GOLSLY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6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8851号“雄族 GREATN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显著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加工塑料用模具、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液压机、粘胶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塑料工业用机械、电子工业用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 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