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迈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3118号“PANDA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第19402832号“PANDA TV”商标在商标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国际注册第611089号“PANDA ”商标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且以上决定均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