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917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539199号“草原牛及图”商标、第13043089号图形商标、第11850978号图形商标、第4490325号图形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