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78568号“谢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谢人 20378568

阅读:115417 2017-1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薄万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8568号“谢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类似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464227号“谢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第8665880号“谢人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薄万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8568号“谢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类似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464227号“谢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第8665880号“谢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谢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相同,申请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床上用覆盖物、门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帐帘、门帘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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