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佳信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飞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2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9679166号“信 信字号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被驳回,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58030号“信”商标、第6745388号“信 佑儿 TRUST及图”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