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OREAL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60747号“atelier Colog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9387298号“atelier Colog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由我委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