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永正顺达货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辉天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51012号“会玩旅行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33064号“会玩旅行HUIWANGLV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81010号“会玩59hw.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其主要识别部分为“会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未构成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与用在商标一均已“会玩”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