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924569号“估估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70167号“咕咕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本案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