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君子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7391号“河口古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河口”具有其他含义,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生锈的旗杆照片;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君子津简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河口古镇”构成,其中“河口”为我国云南省瑶族自治县名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商标整体不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