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博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80386号“杰安通 JeaT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19035号“杰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50223号“Je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官方网站和销售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杰安通”、英文字母“JeaTone”及图形组成,其英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换机、芯片(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提电话、发光二极管(LED)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防盗装置、电门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