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9989号“安卓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推出的“ANDROID”操作系统为已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享有极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安卓付”与申请人已建立密切联系。申请商标与第6453540号“安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排名报道、维基百科等关于“google”的词条解析、Google和百度关于“安卓”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官网关于“ANDROID”商标及操作系统的使用政策及摘译、“ANDROID”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率的报道、有道词典关于“付”的解释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安卓付”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安卓”,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金融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