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37435号“村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村淘”是“农村淘宝”的简称,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稳定的联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已对第15765739号“乡村淘及图”商标、第17063594号“村淘”商标、第16606442号“村淘网 CunTao.com”商标、第16103961A号“村村淘”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提出异议申请,对第14113991号“淘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也将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农村淘宝”、“村淘”的介绍和报道、“农村淘宝”商标注册证。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至我委审理时,仍为有效商标;
2.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三的转让申请,至我委审理时,该转让申请尚未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村淘”与引证商标二“村淘”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淘村”仅文字排列顺序略有区别,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乡村淘”、引证商标四文字“村淘网”、引证商标五“村村淘”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拍卖、网站流量优化、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虽已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转让申请,但该申请是否核准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