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3日对第10983592号“好家好太太 Haojiahao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极高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49号“HoTaTa”商标、第3287186号“HOTOTO”商标、第7338408号“HoTaTa”(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媒体报道证据;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相关调查报告;申请人维权证据;相关判决、裁定;申请人商标获得荣誉证据;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苏好太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7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装饰喷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四件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引证商标一在晾衣架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喷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晾衣架商品差异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抄袭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喷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照明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知名商标的抢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号或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有使用,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