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求奇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3765号“求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88606号“裘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行业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求奇”与引证商标“裘奇”末字相同,首字读音相同,字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电影胶片出租、提供娱乐设施、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行业领域的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