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1463号“转转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转转优品”是申请人58推出的“转转”服务平台的系列商标之一,用于申请人58集团提供的二手交易平台服务产品上,其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第14173483号“转转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转转优品”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发布会图片;推广合同、推广费用清单、图片、广告合同等;相关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中心识别文字“转转”,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